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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药申报工作相关指南
发布日期:2022-04-24
阅读量:741

目前,我国口岸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海关总署的“放管服”也不断深化改革,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特殊情况以外,联网核查38种;其中,就包括我国农业农村部签发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验核,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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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药管理是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对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实施监督管理,海关依法对农药进出口实施监管。


进出口农药管理范围包括原药、制剂和成品。管理目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416号),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01

定义

进出口农药管理是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对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实施监督管理,海关依法对农药进出口实施监管。


02

适用范围

进出口农药管理范围包括原药、制剂和成品。管理目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416号),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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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申领材料和流程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是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以及具有进出口资质的农药生产企业。


2.进出口农药是在我国取得登记的境外农药和在我国取得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农药,或农业农村部允许的其他农药。


二、申请材料目录


1.农药进出口企业信息采集: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正在开发中)或金农工程系统中网上录入。

采集农药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所需信息。


2.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申请材料:

01.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申请表(正本,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或金农工程系统中网上打印);


02.出口委托书(正本,农药生产企业提供,自营企业除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或金农工程系统中网上打印)或进口农药产品质量保证书(境外农药生产企业授权的境内企业提供,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或金农工程系统中网上打印);


03.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04.进出口外贸合同(复印件);


05.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原产地证明(国外有关机构出具)。


注:以上材料各一份。


三、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 申请企业在金农工程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申请,并将纸质材料寄到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 受理: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与否;


3. 审核: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4. 制单: 审核通过后编号并出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5. 单证数据发送: 出证同时农药进出口管理核销系统发送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电子数据给海关总署。


04

办理之后如何跟海关申报

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证件信息填报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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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申报注意事项

1.海关凭农业农村部签发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办理农药进出口手续,未取得一律不得进出口。


2.《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须由签发部门换发新证。


3.申报农药进出口时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S”,在编号栏填报《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单号。


4.进出口农药管理商品如列入《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中,但备注为“列入《农药进出口管理目录》的商品除外”的,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方式申报进口。


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源于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