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及申报指引
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
有关技术特性要求及申报指引
技术特性要求及申报指引
随着工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机动车产品的类型不断增加,不同类机动车之间的差异出现融合与扩大并存的现象,2023年7月1日实施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以下称“2022年新标准”),调整了部分车辆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为保持商品归类标准与我国国标、行标的一致性,海关总署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76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1、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
2、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调整前后的技术特性主要变化如下:
小轿车
越野车
新规定对相关进口车型的影响
▲进出口车辆申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