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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及申报指引
发布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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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

有关技术特性要求及申报指引

技术特性要求及申报指引


随着工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机动车产品的类型不断增加,不同类机动车之间的差异出现融合与扩大并存的现象,2023年7月1日实施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以下称“2022年新标准”),调整了部分车辆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为保持商品归类标准与我国国标、行标的一致性,海关总署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76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1、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

2、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调整前后的技术特性主要变化如下:

1

小轿车


小轿车

1.如果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将原《本国子目注释》规定“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修改为“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由“或”改为“且”,以统一区别于《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中对于平头或短头多用途乘用车的定义。
    2.修改小轿车外廓尺寸参数。对两厢式车身的车身长度和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进行了调整。原规定“车长不大于4500mm。或者车长大于4500mm,但不大于5000mm,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600mm。”,调整后规定“车长不大于4000 mm,或车长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 mm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580mm。”

3.增加了发动机长度测量方式、两厢式车身、三厢式车身、车顶外覆盖件等相关术语解释。调整后新增注1至注3,具体表述如下:

注1: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对于前横置发动机,为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对于前纵置发动机,为发动机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线。

注2:两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乘用车的行李舱和客舱内部贯通(包括行李舱由一块可移动的隔板分割成上下两    部分后,仅上半部分与乘客舱贯通的情形);三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注3:车顶外覆盖件是指车身顶部外表面的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附加在车顶上的附件。”

2

越野车

越野车

1.如果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将调整前“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修改为“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由“或”改为“且”,以统一区别于《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中对于平头或短头多用途乘用车的定义。

2.修改越野车的驱动轴要求。将原《本国子目注释》中“前轴和后轴均应具备驱动功能”,调整为“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一个后轴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该调整主要是进一步强调两轴同时驱动,至少四轮驱动来增加车辆在不利路况更好的通过能力。

3.增加越野车注释中对可调悬架乘用车的认可。调整后的越野车的本国子目注释中增加了“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越野车相关其他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越野乘用车”。




二、着力探索企业服务工作的新途径



新规定对相关进口车型的影响


以保时捷Panamera 4S A242为例,车辆的外廓尺寸(长/宽/高mm)为5199/1937/1428,其车身长度达到了5199mm,其他所有参数均符合小轿车的技术特性,如果按照旧版的本国子目注释规定“车长大于4500mm,但不大于5000mm”,不应作为小轿车归类,但是随着新国标和调整后的本国子目注释规定“车长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 mm”,则应归入小轿车相应税号。


▲进出口车辆申报指引



申报指引

进出口小轿车、越野车在申报前,应在认证机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环节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中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认证型式试验,并获得准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在确定税则号列环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规定进行申报。以子目8703.2项下的“仅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为例,根据规范申报要求需明确申报以下事项“1.品名;2.发动机类型(柴油、半柴油、汽油等);3.成套散件请注明;4.座位数5.车辆的厂家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6.车辆厂家备案的品牌或具体款式的名称;7.排气量;8.型号;9.是否中规车请注明(中规车、非中规车);10.非中规车请注明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美规、欧规、加规、中东规等)”。再依据车辆申报的排气量归入6位子目或7位子目,最终严格遵循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规定确定车型并归入相应8位税则号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