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是一种固体可燃有机岩,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体能源,是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
我国进口煤炭主要涉及《税则》税目2701和2702项下的商品,按照其挥发物含量、热值及透光率可以分为无烟煤、烟煤、其他煤、褐煤。
一
进口煤炭海关监管要求
进口煤炭属法定检验商品,海关为规范进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对其实施口岸检验监管。
进口煤炭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进口煤炭海关执行便利化政策
进口煤炭依法需由海关实施重量鉴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59号》(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规定,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二
进口煤炭基本要求
进口煤炭品质要求
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灰分(A):褐煤≤30%,其它煤种≤40%。
硫分(St):褐煤≤1.5%,其它煤种≤3%。
其它指标:汞(Hg)≤0.6μg/g,砷(As)≤80μg/g,磷(P)≤0.15%,氯(Cl)≤0.3%,氟(F)≤200μg/g。
另,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褐煤:发热量(Q)≥16.5MJ/kg,灰分(A)≤20%,硫分(S)≤1%。
其它煤种:发热量(Q)≥18MJ/kg,灰分(A)≤30%,硫分(S)≤2%。
进口煤炭其他要求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 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三
进口煤炭海关监管流程
进口煤炭申报
企业在申报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装箱单、发票、合同;海运提单;进口煤炭情况说明;进口煤炭标识;自动进口许可证;定价方式说明;申报要素;其他资料。
申报途径: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进口煤炭海关检验监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海关检验。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主管海关报检。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海关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管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四
海关提示
企业进口煤炭前,需提前了解我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进口煤炭的要求,建议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出口国实施检验,确保煤炭的品质等符合规定要求,避免出现因品质不达标等问题导致退运、索赔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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